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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安某高校信息工程系的牛翔,1992年定向分配到陕西省定边县一家银行从事计算机系统的编程和维修工作,由于技术高超工作认真负责,曾受到该行领导的表扬和奖励。但他不知珍惜,2002年3月,因犯贪污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8月,被假释出狱。出狱后,他不思悔过,又因家庭婚姻问题,报复杀人。
■从一个名牌大学毕业的大学生、单位的技术骨干沦落成杀人罪犯,牛翔的人生经历为那些法律意识淡薄者敲响了警钟。
■院门敞开无阻,屋里空无一人,地下血迹斑斑,小车不翼而飞。2006年10月31日,陕西省定边县南关派出所民警罗某突然失踪。其侄小罗发现后,立即报警。
■定边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了40多人专案组,分成9个组展开调查,经过18个昼夜的艰苦奋战,2006年11月16日晚,定边县公安局在西安市五路口附近的出租房将疑犯卢尚金抓获,随后疑犯牛翔、王宝栋相继落网。三人供认将罗杀死,并将尸体掩埋在沙漠。
■2006年11月18日,牛翔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拘。同年12月6日,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三人被依法逮捕。
法院公审座无虚席
2007年9月5日8时,定边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对“10·31”杀害民警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审判。闻讯赶来旁听的群众挤满了整个法庭,有很多人只能坐在法院审判庭门口或趴在窗户上旁听。
8:30,庭审开始。当“传被告上庭”的话音落地,一阵“哗啦、哗啦”的脚铐锁链声,引起人们的注意,犯罪嫌疑人牛翔、卢尚金、王宝栋被法警带上被告席。三被告表情冷漠,目光呆滞,行走缓慢。
审判长经简短问话后,告知被告人法庭纪律和其应有的陈述和辩护的权利。随后,公诉人员代表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称:2006年8月18日,被告人牛翔被延安监狱假释后,认为被害人罗某勾引了其前妻并霸占了他的财产,故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便纠集其在延安监狱服刑时认识的被告人卢尚金、王宝栋,三人经密谋策划后,购买弓弩、匕首、绳索、橡胶手套等作案工具,于2006年10月30日晚乘车到定边,窜至定边县定边镇罗某家,发现罗某熟睡在床,三人各持匕首分别在罗身体上捅刺40多刀,致罗当场死亡。后三人在罗家抢走人民币5970元,港币90元,“三星”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银元一块、玉镯一只之后,三人将被害人的尸体用床单、被子包裹好后塞入罗某停在院内的宁A0806车后备厢中,然后由被告人卢尚金驾该车到(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一自然村村西旁的沙丘上,三人用在罗家拿的铁锹掩埋尸体后,又驾车到该镇另一个村的荒地上,将被子、衣服、铁锹等工具烧毁,将车抛弃在该镇一小学校门口,并将赃款、赃物瓜分后潜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牛翔、卢尚金、王宝栋目无国法,胆大妄为,持刀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对三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三人对杀人罪一项,除被告人牛翔认为受害人破坏其家庭,使其动了杀人恶念,请法院判决时予以考虑,另两被告并无异议。而对抢劫罪一项,三人以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量刑不当,应为偷窃罪。
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受害人罗某的家人和其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当庭反驳。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请求依法追究三被告的刑事责任,并从严从重判处。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附带民事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整。另外,罗的前妻王某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其和罗所生女儿要求判决抚养费,教育费10万元;罗的死亡赔偿金18.5万多元。
9月5日,12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3名被告被押上警车,送往看守所,等待法院判决。
(编辑:靳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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