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干部参与入股煤矿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榆林新闻网
作者:张爱清
时间:200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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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二、惩治机制不完善
官员为什么敢于参与入股投资煤矿呢?这应该从我们的机制上去思考。我们都知道,以他人名义(包括妻子、子女、亲戚、朋友等等)入股煤矿是领导干部参与投资煤矿的共同特点,也是最明显的特点,由于领导干部最了解国家政策,因此他们当然知道怎样做才不至于受牵连,所以他们必然要找到可以使自己开脱的借口,而正是由于他们知道即使参与了这种违规违纪的商业投资,最多也就是个处分而已,但是他们所获得的却是非常丰厚的,因此他们才敢于利用权力换取利益。所以我们可以看出,领导干部参与投资煤矿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惩罚机制的失灵,报应机制的失灵,这才是需要我们反思的。成本跟收益的比较决定着当事官员的进退。设想一下,如果官煤勾结的成本,远远超出官煤勾结的收益,稍不留神不仅要丢乌纱帽,更要倾家荡产,万劫不复。如果能有这样的惩罚机制和报应机制,还有多少当事官员敢顶风而上以身试法?尽管看起来这有些过分,但是我们设想一下那些在矿难中丧生的无数的矿工,还有他们的家人和无辜的孩子,就会看到他们所获得的巨额财富,正是这些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因此对于官员参与投资煤矿的,必须让他们直到什么是代价,代价有多大,甚至代价是他们不可承受的,从而培养他们为官清正廉洁,
遵纪守法。我们为什么迟迟建立不起一个正常的惩罚机制和报应机制?为什么始终罚不当罪?这就不能不谈到执法诚信问题了。执法权威来源于执法诚信,如果有罪必罚,罚必当罪,执法权威还愁建立不起来吗?还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吗?执法权威之被视若无物,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执法对象的刁蛮。执法对象的刁蛮本是事实,但这种刁蛮并非先天就有,而不过是后天习得的,是客观现实训练出来的;换言之,是有罪不罚、罚不当罪的客观现实训练出来的。我们不主张酷刑,但是不等于我们不用严格的制度来约束一些胆大妄为之人。“不是我无能,是敌人太狡猾。”类似这样的托词在今天已徒具喜剧效应而根本无以服人。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堪为危机,问题出在执法者,问题更出在执法过程中各种领导和错综复杂的关系上。如果在执法中我们的独立性可以贯彻始终,不受干扰,不受无形的威胁和上级的无形的“领导意图”的影响,那我们的行动怎么会不起作用,我们的政策制度怎么约束不了那些敢于钻煤矿的缝隙而“入股”的官员呢? 多数执法,我们只是局限于一种表演式的执法,因为它是给人看的,而不是实际的,所以它只是形式上,因此这种执法也不可能有任何威慑力。那么为什么会有表演式的执法呢?根本原因在于个别官员已经成为那些看客的导演,而正是看客出资才让他们成为导演,因为有了他导演的剧目,所以它才可以以此作为所谓的政绩走向更高的权力阶层,再次导演更为出色的剧目了。
思考三、社会消费心态误导和社会浮躁心理的影响
首先,我们现在的生活环境比较浮躁。身在其中的一些官员也一样。他们不喜欢做事情干实事,就喜欢和别人攀比,你出入什么场合,住什么房子,座什么车,权力多大,我就要和你一样。你家婚丧嫁娶的场面多大,我一定要超过你。总之无论在那方面,我一定不能比你差。但是这一切都需要“钱”呐,怎么办?两个字,“赚”“换”。用权力换,用身份赚。所以只好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这种短平快的治富方式上来了。
另外,社会作为一个大家庭,有他的经济来源和他的支出。而我们每个人,作为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也同样有着我们个体的收入和支出。但是当周围的人们走向富裕时或者暴富时(尤其在这些资源富足区域),地方父母官们却比较清贫;当周围人人买房买车时,这些官员也在想:我为什么不能呢?为了改变目前的状态,他们需要更多的“实际利益”。恰巧这时,一些敢于投资官场的商人就投其所好,我给你房子,车子,甚至于女人和一切,只要你需要,我都可以给你。别人送的,又不是抢的,不要白不要!当然要了也不白要,俗话说 “拿人的手软、吃人的嘴短”,当部分政府官员既拿了人家的又吃了人家的时候,必然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补偿这个“人情”。如此演变,以权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当这种事情第一次发生后,他们本应该富有了,但是他们却显得更穷了,因为他们感觉到需要的东西太多了,什么名牌东西,豪华住宅,各地置办房产,相应的奢侈品如名贵手表、首饰、古董、艺术品等等等等,只要是别人有的,我就需要,只要是可以显示我身份特殊的,我就不拒绝。这同样需要金钱的支持,仅仅靠工资待遇怎么可以维持他们的高消费呢?这就为他们参与暴利行业捞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动机。
(编辑:王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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