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噪音扰民,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从2007年元月1日起,靖边县城区机动车禁止鸣笛。
随着近年来靖边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区的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尤其在芦河路、人民路、统万路、林荫路、东西大街、新东西大街、南大街、车站广场等商业繁华地带,人流量和车流量都相对集中,部分驾驶员经常鸣笛唤人,行人纷纷避让的现象经常发生。有的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在宣传车上随意安装或使用其他高音喇叭、怪音喇叭,特别是夜间也有部分不自觉的驾驶员在城区行驶时鸣笛,大大影响了该县“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构建和谐靖边”的文明形象。
针对上述情况,靖边县交警大队,经过研究决定结合当前“集中整治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和“城市畅通工程”的实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8款,从2007年1月1日正式在城区实施机动车禁止鸣笛的规定,禁止鸣笛的主要路段是芦河路、人民路、统万路、林荫路、东西大街、新东西大街、南大街、车站广场等有禁止鸣笛的路段。
凡在靖边县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视为违反禁止鸣笛规定,由该县公安交警大队、县环保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从重处罚。
减少噪音,严禁鸣笛,有利于提高该县的城市文明程度,改善人居环境。靖边县交通民警希望广大驾驶员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给百姓创造一个祥和的人居环境。
(编辑: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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