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在商场存包丢失应该由谁负责?近日,神木法院就一起顾客在商场存包处丢包案作出判决。
2005年2月3日,高某在被告神木县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的商场超市购物,将随身的皮包寄存于商场存包处,取包时存包处将包丢失。据高某称,存包系皮包,价值1480元,包内装人民币4000元,购物券1500元,以及2005年公交车通票、医保卡、小灵通、小皮夹、手机电池、计算器和身份证等其它物品。事发后,高某与商场协商未达成一致,遂于3月21日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直接损失9700元和误工、精神损失费。
神木县法院于4月12日开庭审理查明:2005年2月3日,原告高某在被告的商场超市购物前将随身的皮包寄存于存包处,取包时保管人员未将包递交原告导致存包丢失。皮包发票价为1480元,包中有:小灵通机发票价398元,2005年公交车通票价365元,身份证办快证收费100元,钱夹、电池、计算器均有发票,但被告的寻物启事中原告未申报。购物券未提供证据,人民币4000元有当天取款凭据。法院认为,存包业务是商场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方式之一,广义上属顾客的消费范畴,在法律上属保管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存包处在给原告取包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当,造成原告皮包丢失应负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皮包中的钱及有价证券在存包时未依法向被告申明,钱夹、计算器、电池等物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存包及包内的小灵通、乘车证、身份证应属原告的随包物品,损失应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当庭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皮包及小灵通、乘车证、身份证共计2343元。(编辑:王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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